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协会在安全保卫、存储安全、车辆安全、以及办公室综合治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等问题。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协会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协会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协会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协会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