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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Beijing Global Talent Exchange Association,缩写G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地区从事国际人才、技术交流的单位、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人才强国战略思想为指导,促进国际人才、技术和高新项目的交流与合作,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市和全国的发展;引导会员规范建设与诚信自律,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提升服务能力,帮助会员创造公共价值。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6204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国际型人才研究、人才引进与培养、人才信息库建设、人才基地建设、专业咨询培训与会展、政府委托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专业刊物。具体为:

(一)国际型人才研究:人才生态环境研究,人才认证体系研究,人才信用评级研究,外国人才在华工作制度研究;

(二)人才引进与培养:建立人才引进渠道,培养经济、科技、产业、法律、教育等技能型人才;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积极组织参与孵化器和科创园区建设;加强外国院士工作站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三)人才信息库建设:建立人才信息平台,组织异地交流,提供技术与学术服务;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相关行业诚信服务公约;建立外国专家库;

(四)人才基地建设: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创建国际型人才基地,提供人才面对面交流、合作场所,组织技术移植嫁接,建立创新、创业生态园,打造聚英小镇、国际人才社区;

(五)专业咨询培训与会展:组织专业咨询、学术交流、专业技能培训、展示展览;组织外籍人才招聘会;组织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接活动;

(六)政府委托项目:承接政府、其他机构委托的专业项目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国际人才、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人才、技术与项目;组织赴海外交流考察、培训;

(八)编辑出版刊物:编辑出版人才、技术类专业刊物,编辑出版有关简报、电子期刊等。

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需为依法成立的实体法人单位;

(五)个人会员侧重国际化高层次人才(原则上硕士及以上);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并提交秘书处;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参加本会组织的研讨会、论坛、项目洽谈会、考察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在出国商务考察交流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先进技术等方面获得帮助;

(四)了解本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服务;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向本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并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1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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